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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案情介绍】
董某乐与妻子离婚后,经人介绍同本村的丧偶妇女耿某月结婚。耿某月嫁过来时,还带着3岁的儿子张某瑞。董某乐与前妻有个5罗的女儿董某华。董某华和张某瑞相处得不好,两人经常吵架打架。2003年,23岁的张某瑞结婚了,与妻子在村西头居住。由于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05年,张某瑞和妻子收养了一个男孩,起名叫张某兵,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2008年,董某乐得了高血压和心脏病,不能受刺激,家里人都根注意。2009年,张某瑞在同村里的村民抢救山林火灾时,不幸遇难身亡。2010年,董某乐与同村的老牌友因琐事争吵起来,一激动,高血压和心胜病同时发作,被送到医院抢救后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过了几天后,病情再次加重,很快就去世了。料理完董某乐的后事,董某乐的家人开始商量如何处理他的遗产。这时,张某瑞的妻子主张儿子张某兵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但董某乐的女儿董某华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瑞不是父亲董某乐的亲儿子,张某兵也不是张某瑞的亲儿子,他们都无权继承遗产。双方争吵不休,后来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我国《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晚辈直系养亲、晚辈直系继亲。
本案中,张某瑞3岁时就随母亲来到了继父董某乐家生活,直到23岁结婚,与继父已形成扶养关系。2005年,张某瑞收养了张某兵,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故张某兵是张某瑞的合法养子。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现在养父张某瑞先于养父的继父董某乐死亡,则养子张某兵有权代位继承董某乐的遗产,董某华的阻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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