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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外曾孙子有权代位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
黎某茹和文夫生有四个女儿。四个女儿都结婚了,婚后生活很孝福。1999年,黎某茹的丈夫去世。2000年,黎某茹80岁了,但身体较好,还能做针线活和做饭洗碗等家务活,村里的人都非常羡慕,都说她能活到一百岁。2006年,黎某茹的二女儿张某倩在车祸中身亡,黎某茹很难过,身体就不如以前好了,但还是比同龄的老人要健康。2008年10月,张某倩的女儿包某静生下个男孩李某毅,随后包某静产后大出血死亡了。蔡亚茹看着这个可怜的婴儿,又疼又爱。2010年1月,黎某茹因病去世,留下造产6同房屋、5万元存款和3000元现金。黎某茹的三个女儿正在商量如何处理母亲黎某茹的遗产,李某毅的父亲找到家里,主张李有权代位继承黎某茹的遗产。黎某茹的三个女儿不同意。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僵持不下。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的外曾孙子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可见,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只能由亲等最近的亲属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等等。
本案中,被继承人黎某茹的二女儿张某倩先于被继承人黎某茹死亡,依法应由被继承人黎某茹的外孙女包某静代位继承。现外孙女包某静也先于被继承人黎某茹死亡,则依法应由被继承人的外曾孙子李某毅代位继承。因此,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黎某茹的外曾孙子李某毅有权代位继承遗产,黎某茹的三个女儿反对和阻挠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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