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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案情介绍】
王某亮与妻子生有四个子女。四个子女都早已结婚生子。2001年,王某亮的妻子去世。2007年,王某亮的身体状况很差,常常卧床不起,吃喝拉撒都需有人服侍。幸亏王某亮的四个子女都很孝顺,轮流照顾和服侍王某亮。2010年4月6日,王某亮因病去世。四个子女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清理父亲的遗产,一共有4间房屋、6万元存和4件祖传金首饰。2010年4月9日,老大召集四个子女商量如何处理父亲的遗产,王某枝因故没有到场。老大提议四个子女平分父亲的遗产,每人1间房屋、1.5万元和1件祖传金首饰。老二和老四明确表示同意。老三王某枝事后知道后,对此也没有明确表态。于是四个子女暂时就没有处理和分割遗产。2010年4月12日,老三王某枝和丈夫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因抢救不及时,两人双双身亡。老大这时候就提出重新分配遗产,按照三人来平分。王某枝的女儿魏某玉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母亲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谁也不能取得,只有自已才可以继承。双方对此争吵不休,最后魏某玉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否应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见,转继承存在两个继承过程:一是继承开始后,死亡继承人虽尚未实际分得遗产或接受遗产,但已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二是继承开始后,死亡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注意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存在明显区别第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后死,被继承人先死;代位继承则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被继承人后死。第二,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人的范围很广,继承开始后死亡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均可成为转继承人。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第四,继承遗产的过程不同。转继承又称为第二次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他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为间接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或继承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2010年4月6目,父亲王某亮死亡,继承开始。2010年4月9日,老大召集四个子女商量如何处理父亲的遗产王某枝因故没有到场。老三王某枝事后知道有关老大提议四个子女平分父亲的遗产的事情,但是对此没有明确表态。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继承人王某枝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2010年4月12日,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和分割前,老三王某枝死亡。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王某枝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女儿魏某玉。因此,魏某玉的主张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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