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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已离婚,其原配偶无权主张分割其应继承的遗产

【裁判要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死亡前离婚的,其原配偶无权取得该项权利,不能主张分割其应继承的遗产。

【案情】

原告朱甲、冼某某与被告朱乙、第三人朱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朱丁与胡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朱成和被告朱乙,没有再生育及收养其他子女。胡某某于2002年3月1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胡某某死亡。朱丁于2013年4月25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朱丁死亡。

经査,被继承人朱丁死亡后,其名下有房屋两处:(1)位于XX市XX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的房屋一间,该房屋土地来源是根据当时宅基地分配政策分得,于1986年兴建的混合二层房屋;(2)位于XX市XX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的房屋一间,属其与第三人朱丙按份共有,各占1/2份额,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库,并用于出租,有租金收益。两房产均属被继承人朱丁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査,朱丁与胡某某的大儿子朱成于1975年3月9日出生,与原告冼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4月2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2月14日生育儿子即原告朱甲。朱戌成年后经常赌博,父亲朱丁及原告冼某某为之清还过赌债。2007年6月,原告冼某某以朱戌经常游手好闲,不愿工作,在外赌博到深夜才回家,其先后为朱戍清还赌债8万多元,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作出处理。在一人离婚后,朱丁仍对冼某某在经济上给予帮助。朱戊后于2010年2月5日死亡。

朱丁死亡后,朱戊的前妻冼某某以朱成有份继承上述登记于朱丁名下的两处房产中属胡某某所有的份额,属其与朱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对上述遗产份额主张继承权。同时其与朱戌的婚生儿子朱甲亦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继承权。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被继承人朱丁死亡前未对案涉两房产提出过继承分割的请求。

【结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冼某某要求继承案涉遗产的诉讼请求。原告冼某某收取本案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就该部分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胡某某于2002年3月1日死亡,原告冼某某与朱戊于2007年7月17日调解离婚并于同日生效,朱成于2010年2月5日死亡,两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就本案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本院。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被继承人朱丁死亡前未对案涉两房产提出过继承分割的请求。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可见,朱成作为被继承人胡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案涉两房产中属胡某某份额部分的遗产虽然确有继承权,但因该部分遗产在朱度死亡前从未以任何形式依法进行确权、析产,从而确定朱戍应继承的份额,即案涉两房产中属胡某某所有的遗产份额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尚未分割。故在朱戊死亡后,其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其合法继承人即原告朱甲。原告冼某某在朱戊死亡时,双方已离婚,其并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冼某某与朱戍离婚前,上述遗产份额并未转化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形式。据此,对原告冼某某认为上述遗产份额属其与朱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对上述份额具有继承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其该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被继承人胡某某死亡时,朱戌与原告冼某某为夫妻关系,案涉两房产中分别有1/2及1/4属被继承人胡某某遗留的遗产份额。关于原告冼某某作为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朱戊的前妻,是不是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并对案涉两房产是否具有遗产继承权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案涉遗产的继承在被继承人胡某某死亡时开始,朱戊在与原告冼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冼某某虽已与朱戊离婚,但对该部分遗产,其是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朱戊有份继承份额的1/2。

第二种意见是,经庭审已查明,双方均确认在被继承人朱丁死亡前未对案涉两房产提出过继承分割的请求,即案涉两房产中属胡某某所有的遗产份额,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尚未分割。朱戊作为被继承人胡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案涉两房产中属胡某某份额部分的遗产虽然具有继承权,但因该部分遗产在其死亡前,从未以任何形式依法进行确权、析产,从而确定朱戊应继承的份额。故在朱戊死亡后,其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其合法继承人即原告朱甲。原告冼某某在朱戊死亡时,双方已离婚,其并非第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冼某某与朱戊离婚前,因案涉胡某某份额的遗产实际尚未分割,上述遗产份额实际亦未能转化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形式。故原告冼某某无权继承朱戌有权继承的属胡某某所有的案涉两房产的遗产份额部分。在被继承人朱丁死亡后,遗留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和代位继承人即原告朱甲继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能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厘清相关法律关系,据此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冼某某主张继承案涉属胡某某所有的遗产份额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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