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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介绍】
黄某勇和妻子生有三个儿女。女儿早已出嫁,嫁到外村了。大儿子已经结婚,并生有一个男孩,是黄某勇的掌上明珠。二儿子尚未结婚。2007年,黄某勇的妻子得了严重的抑郁症,喝农药自杀了。2009年夏天,黄某勇得了心脏病,不能受刺激。黄某勇决定写份遗嘱,可是自己不会写字,于是就找到了好朋友于某平。2010年1月23日,黄某勇口述,于某平代书遗嘱。当时自己的女儿黄某慧也在现场,于某平写完后,自已签名之后让黄某勇和黄某慧都签署了姓名,最后还标明了年、月、日。立下遗嘱之后的一个星期日,黄某勇带着孙子去村里的河边游玩,孙子不小心掉到了河里,黄某勇又急又怕,心脏病突发,还没来得及抢救就当场死亡了。黄某勇死亡后,三个子女协商如何处理黄某勇的遗产。黄某慧主张按照代书遗嘱继承遗产,但两个儿子不同意,认为黄某慧是继承人,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是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父亲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黄某慧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能否作遗嘱见证人。本案中,黄某勇不会写字,请好朋友于某平代为书写遗嘱,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主要考虑到继承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作见证人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黄某勇的遗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好朋友于某平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是黄某慧作为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故继承人黄某慧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不合法的,代书遗嘱无效。在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黄某慧不能依照遗嘱继承父亲黄某勇的遗产,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因此,黄某慧的主张不合法,法院不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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