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嘱继承案例
数份遗嘱相矛盾时,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介绍】
吴某宁和妻子生有四个儿女。2003年,吴某宁的妻子因意外事故死亡。2007年,吴某宁已经75岁了,身体状况一日不如日。2007年10月25日,吴某宁亲笔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家中的房产全部归儿子所有,两个儿子平分房产;存款3万元归四个子女共同所有。”在遗嘱的下方,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且标明了年、月、日。2009年5月,吴某宁再次亲笔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房产归四个子女共同所有,存款3万元归女儿所有,两个女儿平分存款。”在遗嘱的下方,吴某宁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且标明了年、月、日。然后又去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2010年8月,吴某宁生了重病,卧床不起,委托好朋友代为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房产归大儿子所有,存款3万元归四个子女共同所有。“好朋文和吴某宁部在遗嘱上签署了姓名,当时在场的还有两个邻居,也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8月底,吴某宁因病去世。四个儿女在处理父亲的遗产时,争ゆ起来。大儿子主张按照父亲的最后一份遗嘱继承遗产,两个女儿主张接照经过公证的嘱继承遗产,二儿子主张按照父亲的第一份遗嘱继承遗产。各方争执不下,最后大儿子将其他三个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接照最后一份遗嘱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数份遗嘱相矛盾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遗嘱人吴某宁一共先后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公证遗嘱,第三份是代书遗嘱。这三份遗嘱的内容互有矛盾。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10年8月,吴某宁找人代为书写,立下了最后一份遗嘱。但是代书遗嘱依法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吴某宁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应当以2009年5月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才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经过公证的遗法律效力最高遗嘱的内容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故吴某宁两个女儿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的主张是合法的。而吴某宁大儿子的主张不合法,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遗赠财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一篇: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财产发生变化,遗嘱视为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