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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案情介绍】
徐某刚家中的地不多,基本上妻子一人种就够了。于是,徐某刚经常出去打工挣钱,攒钱给孩子上学。女儿徐某丽大学半业后在乡政府工作。儿子徐某强大专毕业后,去了一家乡镇企业。2006年,妻子去世了,徐某刚就不出去打エ了,回村务农。2007年,徐某刚从村委会借来一台压面机在家压面吃,随后就一直放在自己家中。2008年,徐某刚在外打工的一个朋友将一辆货车暂时存放在他家,说好过了年来拿。可过了很久,也没有人来拿。2009年10月3日,徐某刚已经70岁了,于是想到立遗嘱了。他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家中的房屋3间归儿子所有,2间归女儿所有。压面机和货车归女儿所有。”写完后还在遗嘱后面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夏天,徐某刚去世了。徐某强和徐某丽正打算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可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徐某刚的朋友都来阻挠,认为徐某刚的遗嘱处分了他们的财产,遗嘱是无效的。大家争吵不休,徐某丽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处分集体和他人所有财产的遗产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嘱处分个人财产。可见,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别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压面机是村委会的集体所有的财产,货车是徐某刚朋友所有的财产,但徐某刚却在自书遗嘱中对压面机和货车作了处分。这属于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情形,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徐某刚的遗嘱中有关将压面机和货车留给徐某丽的内容无效,徐某丽无权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压面机和货车,法院应依法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有权取回压面机,徐某刚的朋友也有权取回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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