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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侵吞遗产的继承人返还所侵吞的遗产
【案情介绍 】
莫某伟的妻子很早就因病去世。2004年,莫某伟70岁,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儿子莫某玉国常年在国外工作,很少回家,有时连过春节也不回家,但每年都会给父亲寄钱。莫某伟还有一个女儿莫某丽 ,已经结婚,就住在离莫某伟家不远的村西头。莫某丽经常回家给父亲洗洗衣服,送些父亲爱吃的食物,陪父亲说说话。2009年10月2日,莫某伟亲笔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死后,2间房屋归我女儿莫某丽 所有。现金3万元归我儿子莫某玉所有。”然后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4月,莫某伟因病去世了。莫某丽 没有通知弟弟莫某玉国有关父亲去世的消息,自己料理了后事。然后凭借便利条件,存有和保管遗产3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2010年冬天,莫某国回家看望父亲,才知父亲已经过世并且从亲戚那里知道了父亲遗嘱的内容。于是向莫某丽 要那3万现金。但莫某丽不愿意给他,于是姐弟俩为此反目为仇,莫某玉将莫某丽告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间题是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侵吞遗产的承人返还所侵吞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案中,2010年4月,莫某伟死亡,继承开始。莫某丽 依法应当及时通知弟弟莫某国,但是莫某丽没有通知,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料理父亲莫某伟后事之后,莫某丽凭借便利条件,存有和保管遗产,此时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应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但是,莫某丽 借存有和保管遗产的机会,擅自侵吞父亲留给弟弟莫某国的3万元现金,其行为是违法的。本案中,莫某伟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莫某国有权按照遗嘱继承3万元现金,莫某丽侵吞遗产的行为违法。莫某国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莫某丽 返还那3万元现金,法院应当支持莫某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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