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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案情介绍】
钟某城5罗时,父母就离婚了,钟某城跟了母亲。母亲后来又与同村的丧偶男子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2000年,钟某城的继父因病去世。2001年,刚满18岁的钟某城离开家乡去外省打工,很少回家,但每月会给母亲寄钱。由于他的工作经常变动,住址和联系电话也随时变化,家人一般联系不上他,只能等他主动联系家人。2009年9月,钟某城的母亲意外身亡。钟某城的妹妹想通知钟某城,却因他的住址和联系电话变化而联系不上。钟某城的两个妹妹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却为遗产如何分割而争得面红耳赤,最终闹上法院。法院在依法分割遗产时,得知钟某城也是法定继承人,只是暂时无法联系上。于是就保留了钟某城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了该遗产的保管人为钟某城的小妹妹李某艺。2010年1月,钟某城回家过年,オ知道母亲已经死亡的事情,并且知道了自己的应继承财产被保管在同母异父的妹妹李某艺那里。于是就问李某艺要。不料李某艺不愿意给他,于是他就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无法得到通知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向遗产保管人要回自己的应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本案中,钟某城和两个同母异父的妹妹依法为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钟某城的两个妹妹发生继承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知道钟某城是继承人,但是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现在遗产保管人李某艺不愿将钟某城的应继承财产交还给钟某城,则钟某城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判决李某艺返还属于自己的应继承财产。法院应当支持钟某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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