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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放弃继承必须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没有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案情介绍】
在潘某宁3岁的时候,父亲生病住院,因医疗事故死亡。母亲辛辛苦苦将潘某宁和两个哥哥拉扯大。潘某宁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经常被派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出差做项目。潘某宁的大哥在村里务农,二哥在乡镇企业上班。2009年冬天,潘某宁的母亲突发脑溢血,送到医院五天后死亡。潘某宁的大哥通知了潘某宁这个量耗,但当时潘某宁远在美国,手头正在忙着一个重大项目,没法回村奔丧。在潘某宁大哥的安排下,潘某宁的家人安葬了潘某宁母亲。处理完半母亲的后事,潘某宁的大哥打电话与潘某宁协商遭产的处理事宜,但当时潘某宁正在参加一个国际会议,不方便说话,因此,对此没有表态,就匆匆挂断了电话。大哥告诉二哥,潘某宁对分遗产事情没有兴趣,而且没有明确表态要继承遗产。同时潘某宁的大哥给二哥建议说,妹妹潘某宁那么有钱,背定不在乎这些东西,我们俩就平分了吧。二哥表示赞同。于是哥俩就将母亲的遗产平分了。几个月后,潘某宁从美国赶回家给母亲上坟,知道两个哥哥将母亲的遗产擅自平分后,非常生气。宁要求两个哥哥将自己应当承的那份遗产还给自已,但却遭到了拒绝。于是潘某宁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须明确作出意思表示。倘若没有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潘某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潘某宁的大哥给潘某宁打电话与潘某宁协商母亲遗产的处理事宜,当时潘某宁正在参加一个国际会议,不方便说话,对此没有表态。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潘某宁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潘某宁和两个哥哥依法是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遗产。潘某宁的大哥和二哥擅自平分遗产的行为侵犯了潘某宁的继承权,她有权要求两个哥哥将自己应当继承的那份遗产还给自己,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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