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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案情介绍】
2007年,孟某东的母亲去世了。2009年,孟某东的父亲得了老年痴呆症,生活和行动都更为不便。2010年,孟某东的父亲因去世。孟某东和两个姐姐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开始商量遗产的处理问题。孟某东说自己家的情况相对较好,就不要遗产了,遗产让两个姐姐平分吧。两个姐姐都夸孟某东善良体贴,很为姐姐们考虑。于是两个姐姐对父亲的遗产认真清理并协商平均分割了遗产。可就在遗产处理后的第三天,孟某东在妻子的劝说下,感到放弃继承太亏了,又翻悔了,找到两个姐姐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两个姐姐不同意,认为孟某东出尔反尔,不讲信用。但是孟某东说财产是父亲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份,当初我考虑不周,现在我翻悔了,你们应当把我的那份给我。双方争吵不休,最后孟某东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翻悔,是否还有权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案中,孟某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属于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行为。虽然孟某东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但是本人对此承认,应当认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孟某东在两个姐姐将父亲的遗产分割处理后,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依法不予承认。因此,孟某东的主张不合法,法院应当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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