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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情介绍】
1988年,张某华和李某倩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2009年4月10日,张某华和李某倩在过马路时被疾驰而过的汽车撞了。事发后,肇事司机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逃之天天。张某华当场身亡。李情则被好心的路人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抢救,李某倩的性命被保住了。但李某倩在住院期间,过于思念张某华,每天悲伤痛苦,很快病情就加重恶化,于2009年4月24日去世。张某华家中还有一个老母亲,老人短短半个月期间先后失去了儿子、儿媳,悲痛万分。李某倩的父母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弟弟李某明。李某明强忍悲痛,辛苦地张罗张某华和李某倩的后事。处理完张某华和李情的后事,李某明和张某华的母亲开始商量如何处理张某华和李某倩留下的8间共有房屋。张某华的母亲认为儿子、儿的房屋当然应当由自己继承,但考虑到李某明为儿子儿媳的后事一直奔忙辛苦,同意给他一间房屋。李某明不同意这样处理,双方为此争吵起来,最后李某明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同题是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应如何继承和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见,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实践中,对于“所得”的认定需要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夫妻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的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2009年4月10日,张某华遭遇车祸当场死亡。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张某华和李情的8间共有房屋,4间为李某倩的财产,另外4间为张某华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对于张某华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李某倩和张某华的母亲有权共同继承。故李某倩和张某华的母亲应当各继承2间房屋。这样,李某倩的遗产就有6间房屋了。后来李某倩去世时,由于她的丈夫和父母都已先于她去世,她也没有儿女,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明是李某倩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李某倩的遗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依法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李某倩的弟弟继承。综上,李某明有权继承姐姐李某倩的6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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