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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情介绍】
自1970年父亲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张某雷和弟弟张某强就和母亲一起生活,住在家里祖传的老屋里。1983年,张某雷和吴某红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起名为张某红和张某丽,张某雷一家仍然住在老屋。张某强一直未婚,也住在这屋。2000年,张某雷的母亲因病去世。2005年、2006年张某红和张某丽先后都出嫁了,搬出老屋子了。2010年3月,张某雷被确诊为食道癌,后于2010年5月去世。现在老屋就只有吴某红和张某强佳了。这时正好赶上村里要进行农村日房改造,房屋都升值了。于是,张某红和张某丽回家对母亲说,她们对父亲张某雷的遗产拥有继承权,要求继承和分割老屋。吴某红作为母亲,比较偏向自己的女儿,想自己做主给她们每人多分几间。但是张某强不同意,认为老屋是祖传的宅子,谁也没有权利继承和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张某红和张某丽就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如何继承和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共同劳动、购买继承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继承和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本案中,2010年5月,张某雷去世,继承开始。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同时,《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故对于张某雷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吴某红、女儿张某红和张某丽有权共同继承,一般应当平分。因此,张某雷的两个女儿张某红和张某丽有权要求继承和分割父亲张某雷的遗产。但是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000年,张某雷的母亲去世后,老屋应当由张某雷和弟弟张某强共同继承,属于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一直没有分家析产。因此,若继承和分割张某雷的遗产,应当先分出张某强的财产。分出张某强的那部分之后,剩下的就属于张某雷的遗产。综上,张某红和张某丽有权要求继承和分割祖传的老屋,但是分割时首先应当将张某强那部分分割出来,然后剩余的部分由她俩和母亲吴某红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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