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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情介绍】
陶某强是陶家村有名的苦命人。他年幼丧父,中年丧妻,晚年丧子。2008年,陶某强已经75岁了,兄弟姐妹也已经过世了。可他身体还很硬朗,经常自已在院里种菜浇水,还一边干一边哼着小调。村里人见了都非常幕。但也有老朋友为他担优,让他对身后事做个安排,都这把年龄了,哪天走是由不得自己的呀。但陶某强对此毫不在意,认为一切都是身外之物,带不来也带不走,顺其自然吧。2010年冬天,陶某强在院里的台阶上摔倒了,脑袋撞到地上了,邻居还没来得及将他送到医院,他就去世了。他去世后,留下房屋3间,存款4万元。对于这些遗产如何处理,村委会工作人员主张陶某强没有继承人,他的财产属于无人继承的财产,应当归陶家村所有。但村里很多人对此都不理解和不满意,认为这样做不合适,大家对此议论纷纷。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归谁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陶某强的父母、妻儿、兄弟姐妹等都已经去世,没有继承人。对于自己的遗产,也没有立下遗嘱赠送给他人。因此,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陶某强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但死者陶某强生前是陶家村的成员,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在此种情形下,他的遗产应当依法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故陶家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主张将陶某强的遗产归陶家村所有是合法的,不应受到村民的非议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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