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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案情介绍】
韩某松和妻子生有三个儿女。大儿子和二女儿都已经成家,只有小儿子韩某远尚未成家。韩某远在2004年遭遇车祸后,做了载段手术后オ保住了生命。2008年,韩某松经人介绍在村头开了一家小商店,为此韩某松向朋友吕某森借了10万元。没想到韩某松没有经商的经验,开店后还没到一年,就亏了很多,没法继续下去,只好将小商店关门了。2010年夏天,韩某松和妻子在一次交通事中丧生,给三个子女只留下了3间房屋和1万元存款。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3间房屋价值6万元。韩某松的三个子女料理完父的后事,开始商量如何处理遗产。就在这时,父亲的朋友吕某森来家里催债,要求他们偿还10万元债务。吕某森主张韩某松的3间房屋和1万元存款应当拿来抵债而归自已所有,还剩下的3万元大款,他自认倒霉,不要了。但是韩某远不同意,认为自己双腿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为自已保留适当遗产双方为此争吵起来,于是韩某远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务。”此条款规定了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遵循保留特留份原则。保留特留份原则是指,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本案中,韩某松去世后,所欠吕某森的债务为10万元,遗产的实际价值只有7万元,属于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形。但是由于继承人韩某远双腿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韩某远的主张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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