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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案情介绍】
2009年,祈某立已经80岁了,但身体状况还不错,每天晚上都会喝点小酒,唱唱小曲。9月份,祈某立同村最好的朋友去世了,祈某立非常伤感,于是想到了立遗嘱。2010年1月14日,祈某立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死后,3间房屋留给我的儿子;我的祖传首饰2件留给我的女儿;我的1万元存款留给我的侄儿。”然后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4月,祈某立因病去世了。家人安葬祈某立后,清理他的遗产,共有3间房屋,市场价值为6万元;祖传首饰2件,市场价值为3万元;以及1万元存款。于是家人就按照祈某立的遗嘱将遗产进行了分割。过了半个月,刘某平来找析国立要债,当知道祈某立去世后,刘某平拿出祈某立亲笔写的5万元借条,要求祈某立的家人偿还。祈某立的家人不同意,于是刘某平就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祈某立的遗产已被遗嘱继承人儿子和女儿以及受遗赠人侄儿分割,但尚未清偿刘某平的债务,依法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祈某立的遗产价值一共为10万元,其中市场价值为6万元的3间房屋由儿子继承,占比60%;市场价值为3万元的2间祖传首饰由女儿继承,占比30%;1万元的存款由侄儿受领,占比10%。现在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欠刘某平的5万元债务,应当是由祈某立的儿子偿还3万元,祈某立的女儿偿还1.5万元,祈某立的侄儿偿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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