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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借款期限届满前死亡,借款的保证责任未产生,故不存在具体保证债务的继承问题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营,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市,现住XX省XX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X梅,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于X志,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龙,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南虹社区219组。

再审申请人李X营因与被申请人刘X梅、于X志,以及二审被上诉人王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终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营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均正确,但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保证担保虽具有人身属性,但不能因保证人死亡而归于消灭。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刘X梅继承了保证人王福生的遗产,应对于X志所欠王X龙、李X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X龙、李X营的诉讼请求不当。因此,李X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的期限至2014年10月11日,保证人王福生于2014年5月23日死亡,即王福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死亡。王福生死亡时,所涉借款的保证责任未产生,故不存在具体保证债务的继承问题。而保证系以保证人信用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审查过程中,债权人李X营亦认可保证具有人身属性,信用基础上的人身属性,意味着王福生死亡的同时,保证合同亦因丧失义务主体而终止。因此,本案中,刘X梅并不能因系保证人王福生配偶的身份而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李X营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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