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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案情简介】
李老爹去世后,受赠房产的孙子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老爹的大儿子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近日,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儿子李某山;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孙阿婆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某松,孙某松由李老爹和孙阿婆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陈阿婆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某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某西,女儿孙某红。2007年,孙某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孙某西。2017年5月,孙某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某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西将李某山、陈阿婆、孙某红一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与孙某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爹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某西,要求李某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某红表示自愿放弃对李老爹的遗产继承;李某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某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某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某西。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某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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