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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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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

【引言】

吴某与孙某共生育两子四女,长子吴某甲于1997年去世,吴某甲的遗孀胡某此后未改嫁。2008年吴某与政府就其与孙某名下房屋签订拆迁协议后未拆迁而是平移了房屋,但未取得新房产证。吴某夫妇立遗嘱明确两人遗产包括上述房屋归次子吴某乙。2010年吴某去世,胡某与吴某乙达成协议约定,吴某丧事由吴某乙操办,孙某丧事今后由胡某操办,孙某今后赡养各半承担,吴某夫妇财产由双方各半继承。2011年孙某再立承诺一份,重申此前遗嘱不变。2014年孙某去世,丧事由胡某操办。后,胡某与吴某乙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本案中,胡某是否有权分割吴某夫妇的遗产?

【案情简介】

丧偶长媳与婆家次子约定,共同为婆婆养老送终,并且按约定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遗嘱里却将遗产都给了次子。为此,儿媳将次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约定继承遗产。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吴某与老伴孙某共生育两子四女,其长子吴某甲于1997年去世,吴某甲的遗孀胡某此后未改嫁而是留在吴家抚养孩子成人。2008年吴某夫妇的农村楼房适逢政府拆迁,吴某签订拆迁协议后并未拆除房屋,而将房屋进行平移,平移后未领取新房产证。同年,吴某夫妇立遗嘱明确两人遗产包括上述房屋归次子吴某乙。

2010年1月吴某去世,在出殡当日,胡某与吴某乙因丧事问题发生纠纷,经亲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吴某丧事就由吴某乙操办,母亲孙某丧事今后由胡某操办,孙某今后赡养由双方各半负担,吴某夫妇财产由双方各半继承。2011年孙某再立承诺一份,重申此前遗嘱不变及吴某夫妇上述楼房归吴某乙所有。

2014年7月孙某病重,吴某乙联系胡某将孙某接回家照料直至孙某去世,孙某丧事由胡某操办,此前胡某还为孙某支付医疗费20000元。2016年吴某乙将上述房屋出租他人收益12760元。2018年胡某将吴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均等继承上述房屋及房屋租金等。诉讼中,吴某的四个女儿表示若其有遗产份额赠与原、被告。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吴某、孙某所立涉案遗嘱及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次子吴某乙据此取得吴某夫妇财产合法处分权,而吴某乙与胡某约定各半负担孙某赡养及均等继承遗产的内容亦合法有效,胡某已按约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包括支付孙某医疗费、照顾孙某临终前生活、操办孙某丧事等,有权均等继承吴某夫妇遗产。涉案农村房屋进行平移,物权属性已发生变化,法院暂不处理,双方可待房屋权利瑕疵消失后另行主张。房屋租金系占有使用该楼房所得收益,应由双方均等分割,遂判决吴某乙给付胡某租金6380元。判决后,吴某乙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评析】

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

我国现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子女养老是主要养老方式。儿媳与公婆因婚姻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由于夫妻一方去世往往面临解体,老来丧子面临晚景凄凉,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为严峻。现实生活中,有的丧偶儿媳有情有义,为公婆养老送终,为亡夫养育儿女,但在遗产分配中却时常遭遇不公,侵害丧偶儿媳合法继承权现象并不鲜见,相关涉诉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切实解决丧子老人养老问题,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为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将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吴某、孙某先后立遗嘱、承诺明确遗产归次子吴某乙所有,但丧偶长媳胡某根据与次子协议约定,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理应获得平等继承权,法院上述判决,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有力保护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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