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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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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属能否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王某某因病去世。王某某无父母妻儿、兄弟姐妹,唯一的亲属是堂姐王某,其生前因病长年卧床, 生活无法自理,王某一直细心照顾其生活,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王某在料理完王某某丧事后发现王某某的一张银行存单,显示2013年4月王某某在某银行存了5000元。王某多次去取款,均遭银行拒绝。银行认为,王某并不是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分歧】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王某某生前对其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王某某的全部遗产。

【评析】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

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并非当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时,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死者生前是否接受国家或集体组织的扶养;二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生前并未接受国家或集体组织的扶养,生养死葬等事宜均是王某负责,王某尽了全部的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王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对王某某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可以得到王某某的全部遗产。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向王某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这种处理结果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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