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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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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配遗产的司法实践

一般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是继承遗产的前提条件,但是,没有继承权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


【裁判规则】


1.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徐雪华诉程乃莉等析产继承案

案例要旨: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案号:(2010)宝民初字第57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非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全部遗产——王某诉某银行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时,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死者生前是否接受国家或集体组织的扶养;二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死者生前并未接受国家或集体组织的扶养,非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尽了生养死葬等全部扶养义务的,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其全部遗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13日第7版

3.继承人以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适当继承遗产——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仅限于经济上的资助和供养,还应包括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被继承人死亡前,其邻居、朋友等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给予较多的帮扶照顾和精神慰藉的,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24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辑(总第39辑)

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取得遗产——王某某诉赵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双方生前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在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4年5月4日

【司法观点】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有关规定

本于死后扶养之思想以及鼓励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即为所谓的酌情分得遗产。对此,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与条件

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不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中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能继承遗产时也可以成为酌情分得遗产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类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这类酌情分得遗产的人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所谓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是指受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无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继承人是出于道义等原因对受扶养人进行辅助、养育。(2)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尚未成年而自始就无劳动能力,或者年老多病、身有残疾等原有劳动能力而后丧失了劳动能力。(3)须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经济上的生活收入,这里的经济上收入不仅包括以自己劳动获得的经济上收入,也包括其他各种资助等。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定应以遗产分割时为准,被继承人生前虽曾扶养过的人,但于遗产分割时已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恢复了劳动能力的,不能以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是“适当的遗产”。依照《继承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适当遗产的份额视具体情况可以少于或者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所谓具体情况,应当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具体生活状况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情况;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具体扶养情况;三是遗产的数量。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接受、放弃问题,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法意见》第32条中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依照这一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接受和放弃不同于继承权而与受遗赠权相似。

但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行使时间,依照该解释的规定,是在遗产分割时。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科学,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很有可能是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依照上述解释在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就很成问题。因而有学者建议,在修订《继承法》时,可以比照第25条作出以下规定:“酌情分得遗产人应当在得知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或放弃酌情分得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酌情分得遗产权。”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丧失问题,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丧失可以准用《继承法》第7条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摘自《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200页)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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