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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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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23年未分割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张哥与张弟是同胞兄弟,他们父母有一套房屋,二老去世23年兄弟俩都没有提出分割,房屋实际由张弟居住。2012年6月,张哥提出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遭到张弟的反对。张哥认为自己是合法继承人,父母遗产当然有权继承,但张弟认为,哥哥继承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张弟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遂判决张哥享有房屋面积的60%、张弟享有房屋面积的40%。
    律师点评:198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内容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另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故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