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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随着电脑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打印代替手写。有些人认为电脑打印比手写更为方便快捷、清晰整洁,于是采用打印的方式订立遗嘱;在部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也有当事人将打印版遗嘱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那么打印版遗嘱的效力到底如何认定呢?是否存在风险呢?
【案件概述】
李某与曹某于2005年再婚,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李小甲(已成年)。李某于2013年11月死亡。
2014年1月,李小甲起诉要求继承李某与曹某婚后共建的房屋4间,并出示了李某遗嘱一份。该遗嘱称“在我过世后,我愿将我与曹某婚后共建的4间房屋全部给我唯一的女儿李小甲。其他人均无权继承上述遗产。”该遗嘱系打印件,结尾处有李某签字。李小甲主张此为李某生前自书遗嘱,并要求按照此遗嘱继承遗产。
曹某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同时出示了票据证明4间房屋为李某与其婚内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小甲不认可曹某提供的票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
【评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以下五种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
由于遗嘱时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及身后事宜所做出的重要安排,因此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严格规定,旨在保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真实、出于其自愿。在实践中,对于自书遗嘱的认定问题主要集中于对遗嘱本身的形式审查,重点关注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有无伪造、被篡改等情形。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是在打印过程中,如果并非本人亲自操作,可能会出现遗嘱被编辑、删改,甚至编造遗嘱的情况。因此在证明打印版自书遗嘱的效力时,往往需要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继承人亲自打印遗嘱。但实践中,此类证据很难收集提供。
本案中,李小甲提供的遗嘱因属于打印遗嘱,李小甲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李某亲自打印,且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人亲笔书写),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李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提醒】
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多变、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尽管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类型和要件进行了规定,对遗嘱的认定仍然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此需要提醒大家,在法律作出进一步规定或明确解释之前,打印遗嘱的风险较大,自书遗嘱还是以手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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