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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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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因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X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

再审申请人管X程因其诉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土地行政答复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终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管X程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证据有误。再审申请人旧房位置位于XX村九社,十户拆迁户旧宅改建区域,不在小康住宅楼区域。XX区政府〔2012〕58号《关于XX村等二村350户农民修建小康住宅楼用地批复》不是针对XX村九社十户拆迁户,原审判决错误地将上述批复等同于十户拆迁户旧宅改建新楼的用地批复。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旧房处十户拆迁户旧房改建新楼后,XX村集体收回了宅基地使用权。2.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超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时限予以答复程序违法,对此,二审法院不予理会,一审法院无故延期移交案卷且在卷中增加证据,但是二审法院不予质证。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乌字18号判决已经确认再审申请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再审申请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份额。

被申请人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管X程1980年左右因故将户口从XX村迁出,已不属于XX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继承的房屋被拆除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由XX村集体收回,故无法为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再审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确认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转移,包括不能进行继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房屋被拆除,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管X程依据民事判决取得涉案3间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该3间房屋尚未向其交付之前,该房屋已被拆除,再审申请人作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有该3间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其起诉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其房屋在拆除前已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所继承房屋被拆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实际侵权人主张。

综上,再审申请人管X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管X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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