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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术探讨】过世后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遗产(二)

三、租金属于遗产还是继承人的财产?

从上文的法院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过世之后到遗产分割之前产生的租金,属于遗产的孳息,应当依法一并分割。但是也有三则案例持不同观点,认为过世后产生的租金并非遗产,应当另案处理。那么,过世后产生的租金到底属于遗产还是继承人的财产呢?

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也即,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但是,在继承中,我国法律对于物权变动效力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以上法律,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自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被继承人死亡时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究其原因,如果在继承中对于不动产也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那么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继承人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必然会存在一段时间的间隙,一方面,原先的所有权人已经去世,另一方面,由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新的所有权人尚未确定。这样一来,作为遗产的不动产在理论上变成了无主物,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主物应当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很显然,如此规定与实践不符,也有悖常理,不利于维护财产权利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在继承不动产这一问题上,才有如此特殊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什么是交易习惯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写道:“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至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即已发生,不以物权的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按照交易习惯,租金作为一种法定孳息,应由出租人取得,而出租人应当是合法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市场上也大多需要以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名义签订。

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过世后产生的租金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被继承人死前签署的租赁合同的延续,由此产生的租金已经属于合法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也要查看出租人与房屋产权登记人是否一致,实践中大多是采用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其直系亲属以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名义签订。即使仍然是以被继承人名义签署的租赁合同,对于产生的租金,笔者倾向于认为属于合法继承人所有,不属于遗产。也即,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到遗产分割之时产生的租金,笔者倾向于认为属于遗产的孳息,但属于合法继承人所有。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还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出租和使用情况来分析租金的性质。

【结语】

房屋作为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物资生产资料,通常是大多数人一生积累的主要财产,与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也时常成为继承纠纷案件中的焦点。从本文的案例检索结果和分析来看,实践中对于房屋所有人过世后产生的租金,通常会认定为遗产的孳息,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当然,具体的案件中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另外,将于明年起施行的《民法典》是否会对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的认定产生影响,也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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