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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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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亲笔签名有误,不影响遗嘱的整体内容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二。

原审被告:孙小某。

原审被告:孙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孙某三(系王某某的侄子)。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被继承人郑某某的遗嘱,有郑某某的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该遗嘱中郑某某的签名“兰”字有草字头,但并不影响该遗嘱的整体内容理解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该遗嘱有效并无不当。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份遗嘱,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孙某一、孙某二系被继承人郑某某的孙女,刘某某系被继承人郑某某的儿媳,皆非郑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郑某某立遗嘱将遗产遗留给孙某一、孙某二、刘某某,该行为应属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孙某一、孙某二、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郑某某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关于上诉人提交2013年9月20日的声明一份并提出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将涉案房产给孙某一人继承的主张,本院认为,该声明中,除郑某某签字外其他内容均为打印,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该份声明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孙小某、孙某某、孙某一及孙某二对此不予认可,故一审判决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故关于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中属于被继承人郑某某的份额333199.5元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定继承,即由王某某、孙某、孙小某、孙某某各继承83299.88元。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7)012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

二、原位于XX省XX县某路9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商房权证城字第XX**号)拆迁补偿款中属于郑某某的份额333199.5元,由王某某、孙某、孙小某、孙某某各继承83299.8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64元,由原告孙某负担9100元,被告孙小某、孙某某、王某某负担1300元,第三人孙某一、孙某二负担10464元;诉讼保全费共76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3342.5元,被告孙小某、孙某某、王某某负担477.5元,第三人孙某一、孙某二负担3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9100元,孙小某、孙某某、王某某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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