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白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牛某。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牛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贠某荣与被告王某某、牛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其父亲牛某甲与其母亲白某甲在1994年离婚,他一直随其母生活。2001年王某某带着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牛某与牛某甲结婚。2016年12月20日,其父牛某甲去世时就遗产的处理留有遗嘱一份,现以其父所留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两被告否认原所述事实,辩称原告所持遗嘱系代书遗嘱,但该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遗嘱内容无法核实,故认为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某某系牛某甲与白某甲的婚生子,牛某甲与白某甲因与感情不和在199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白某某当时年幼就随其母亲生活,期间白某某与其父牛某甲来往甚少。2014年4月25日,王某某与牛某甲登记结婚。两人在结婚时,王某某将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牛某也带至牛某甲家共同生活。牛某甲与王某某再婚后,白某某与牛某甲平时几乎没有往来。另外,牛某甲因患有癫痫症,生活中时常发作,当病发时其生活起居均由王某某照顾。2016年10月20日左右,牛某甲被诊断为肝癌晚期即住院治疗。牛某甲住院期间,白某某从其姑姑处得知牛某甲的病情后即到医院看望。同年12月19日下午,白某某再次到医院看望牛某甲时,其姑姑就给白某某遗嘱一份。牛某甲于2016年12月20日去世,王某某操办完丧事,就遗产分配问题双方发生分歧,两被告随诉于2017年4月27日诉于本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审理中,白某某认为遗产的分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2017年7月26日,白某某又诉于本院请求确认涉案遗嘱为有效遗嘱。庭审中,原告为坚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遗嘱、录音资料的整理材料、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涉案的遗嘱系其父牛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就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两被告质证后,就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两被告均不予认可,提出白某某所持遗嘱上牛某甲的签字和平时完全不同,且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以遗嘱见证人应该由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但遗嘱上并没有见证人、代书人签名为由不予认可。就证人牛刚播放的手机录音以无法印证系牛某甲亲口所述为由也不予认可。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自坚持其诉辩及质证意见,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遗嘱、证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本案原告请求确认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及该法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规定,本案遗嘱形式上未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且见证人也即代书人牛刚系牛某甲的侄子,其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该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就遗嘱的实质要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的所涉遗嘱内容及格式庭审查明系代书人牛刚在网站查找,结合牛某甲当时的情况无法认定该遗嘱内容系牛某甲本人亲口所述。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条第三款、第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确认被继承人牛某甲2016年12月19日所立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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