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需满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区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x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认定与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区某甲作为区某的继承人有权就继承区某的遗产纠纷向区某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区某甲诉争的遗产经审查全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国外,而且该遗产全部属于区某祥遗嘱遗产范围,而区某祥的遗嘱已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遗嘱认证签发,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超出原审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区某甲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区某甲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法院不能管辖的案件可以移送至香港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xx号裁定,给予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区某甲确认其主张的遗产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国外。由于涉案遗产全部属于区某祥的遗嘱遗产范围,且区某祥的遗嘱已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遗嘱认定签发,发生了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区某甲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原审法院的受理范围及管辖范围,驳回区某甲的起诉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区某甲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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