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协议的律师见证书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的规定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某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万某德因诉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万某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信访、咨询和信息公开的法律性质。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xxx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xxx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原审判决裁判不公,且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万某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交答辩意见。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并结合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作机关主动公开。再审申请人万某德于2019年10月14日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律师见证的遗产继承协议的律师见证书,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的规定”的政府信息。根据现有公开资料,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已由制作机关主动公开。在原审庭审中,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亦向再审申请人万某德详细解释了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故《xxx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将再审申请人万某德提出的本次申请认定为咨询,并未侵害其信息公开知情权。《xxx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及案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亦无违法之处,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万某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万某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万某德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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