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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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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李老大与李老二是亲兄弟,与李老三是同父异母兄弟。2013年7月,李老汉立下遗嘱,遗产由三个儿子平均分配;同日,他又通过书面协议指定外甥周小弟担任遗嘱执行人,同时将50万元资金交由其托管,用于支出自己的生活费、医疗费及丧葬费,托管结束后的余额作为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平均分配。两年后,李老汉病故。丧事料理结束完毕,在周小弟处尚余款项30万元。

  

之后,周小弟汇款5万元给李老二,用于给李老汉前妻买墓地;汇款6万元给李老三,用于今后为李老汉周年及三周年纪念事宜。至于剩余的19万元,周小弟在与李老二商量后,将其中的16万元分给了李老汉四个妹妹的家人,每户4万元,剩余3万元给了李老二。“舅舅生前常对我说,他这一辈子最对不起的是四个妹妹,他最困难的时候,是四个妹妹在照顾他。”周小弟在庭审时解释称。然而,李老大对此并不认可,遂将李老二、李老三诉上法院。他认为:“办理丧事的钱是表弟在管,既然有剩余,就应该由三个继承人平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周小弟汇给被告李老三的6万元,原告李老大、被告李老二均表示认可;但对于给李老汉前妻买墓地的5万元,被告李老三表示,其没有义务,对此不予认可。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案中,周小弟作为保管人,擅自处分李老汉遗产,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征得全体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应当在扣除支付李老三的6万元后,将剩余的李老汉遗产24万元,平均返还三位遗嘱继承人。


又鉴于原告李老大对于为其母买墓地的5万元予以认可,故该款项应由原告与被告李老二两人平均分担。因此在其可继承的部分遗产中,应扣除被告李老二购买上述墓穴的一半款项2.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本案第三人周小弟返还李老汉遗产13.5万元给原告李老大、被告李老三二人,其中支付给原告李老大5.5万元,支付给被告李老三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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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