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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没写它,被判无效!

(文中均为化名)

刘先生与张女士为再婚配偶关系,刘天、刘地为刘先生与原配妻子的子女,刘清为刘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所生子女。刘先生和张女士去世后,刘天、刘地将刘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由刘天、刘地、刘清各自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案情简介】

刘天、刘地诉称,涉案房屋系刘先生与张女士留下的遗产,刘先生与张女士在2015年立有共同的打印遗嘱,将该房屋确定由其二人继承所有。打印遗嘱内容载明房屋是刘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刘天、刘地无其他住房居住,故该房屋在两人去世后由刘天、刘地继承所有,希望刘清能够理解并尊重该意见。故刘天、刘地主张由其二人继承房屋。

刘清辩称,对上述打印遗嘱效力不予认可,见证人王先生、王女士并未见证立遗嘱的过程,且并未签署日期,故应属无效遗嘱,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刘天、刘地持有的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见证人出庭陈述可知,刘先生与张女士在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未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王先生、王女士仅签有姓名,并未签署日期,故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对上述打印遗嘱之效力不予认可。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刘天、刘地、刘清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此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所谓打印遗嘱,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输入装置的电子设备上输入并存储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后通过输出设备打印机打印,并由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的一种遗嘱。打印遗嘱具有制作简单、排版美观、形式规范、易于识别的优点,但也有真实性辨识困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由此,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需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见证人均在现场进行见证。

本案中,见证人王先生、王女士并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签署,且仅在遗嘱上签署了姓名,没有签署日期,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刘天、刘地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瑕疵进行补正,故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法院在此提醒,订立打印遗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避免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对自身财产的有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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