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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房屋产生的租金系遗产所得孳息,应由各继承人共有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4。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
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赵某3、赵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某1继承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3号楼×4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62%的产权和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5号楼×6层×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25%的产权,不要求两套房屋给付赵某1房屋折价款。事实与理由:赵某1是爸爸赵某5、妈妈王某的二女儿,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是父母留下来的遗产,在亲情无法谈成具体份额的情况下,赵某1被动来到法院希望法官依法判案,依据证据、证人以及在父母生前孝敬最多、付出最多,多劳多得公平原则得到公正判决。但恰恰相反,赵某1付出最多得到的最少,得不到加分居然还没分到产权。既然父母的遗产走上了法律程序,进入了法律继承,既然继承法对父母的遗产四个子女原则上是各占25%平均分配,赵某1是合法继承人,法官分配的是遗产中的房产,房产首先的定义就是产权,有产权才能意味着有钱。×1号房屋确切的就是赵某1的一间半简易楼房调换而取得的,大部分的产权就是赵某1的。退一步讲,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也不能剥夺赵某1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产权不等于现金,产权大于现金。赵某1为妹妹能得到赵某1过去单位分到的一处住房,大晚上七八点往她们家跑去协调,至今这套三环边的房她还在出租。家里出了这俩没良心的,跟赵某1一个大病之人等爹妈去世用名字炒作上至法院,这么对赵某1,赵某1都觉得这世道还有这么不顾家族、不顾父母脸面的做法。赵某1真的很无奈,赵某1无能为力特提出上诉,请依照我国继承法撤销或更改或添加变更部分原判决,部分重新调查重新审理。
赵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1的上诉请求。
赵某3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1的上诉请求。
赵某4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对赵某1上诉请求的×2号房屋的25%的份额不同意,对×1号房屋不发表意见。
赵某2、赵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某2、赵某3继承×1号房屋;2.赵某1、赵某4继承×2号房屋;3.赵某2、赵某3给付赵某1、赵某4房屋差价765300元;4.赵某2、赵某3各继承赵某5名下银行存款25%份额;5.依法分割两套房屋租金收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5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4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赵某2、次女赵某1、三女赵某3、长子赵某4。赵某5于2018年5月29日死亡,王某于2007年11月5日死亡。赵某5与王某生前均未订立遗嘱。赵某5、王某之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1号房屋、×2号房屋登记在赵某5名下,系赵某5、王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经赵某2、赵某3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号房屋的现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1号房屋于价值时点2019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5920800元。赵某2、赵某3为此预付评估费17302元。经赵某4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2号房屋的现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2号房屋于价值时点2020年6月17日的市场价值为2859600元。因赵某4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赵某3为此预付评估费9649元。
经询,赵某2、赵某3主张共同继承×1号房屋,各占50%产权份额,给付赵某1、赵某4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赵某4主张继承×2号房屋,给付赵某2、赵某3、赵某1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赵某1主张×1号房屋50%产权份额由其所有,剩余50%产权份额四人平均继承。
自2007年起,上述两套房屋均由赵某4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其中,×2号房屋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租金标准为4500元/月;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租金标准为4800元/月。×1号房屋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租金标准为7500元/月;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租金标准为7500元/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要求分割2018年5月30日之前的租金,该部分租金均归赵某4所有;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只要求分割2018年5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期间的租金。赵某4另表示上述两套房屋需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审理中,法院依赵某2、赵某3申请,查询了二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其中,王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为12.85元;赵某5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为1.27元;赵某5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为0元;赵某5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为180225.19元;赵某5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为1514.89元;赵某5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为831.09元。相关卡折均由赵某1控制。
经询,二位被继承人生前与保姆一起在赵某4所有的房屋内居住。赵某1、赵某4表示赵某4每天看望二位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2、赵某3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涉案两套房屋均由赵某4出租收取租金,其向二位被继承人提供居住房屋系理所应当。
审理中,赵某1提交户口登记、“证明”、残疾证等材料,欲证明其享有×1号房屋一半产权份额。赵某4提交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等收据,欲证明其承担了涉案两套房屋的相关费用。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本案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因被继承人赵某5和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所涉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赵某2、赵某3、赵某1、赵某4继承。因各继承人均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故四继承人应平均继承,各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的25%份额。
关于本案的遗产及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5、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应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1虽主张×1号房屋有其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意见,故法院认定该房屋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同理,×2号房屋亦应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二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述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虽不属于遗产,但系遗产所得孳息,应由各继承人共有,现赵某2、赵某3主张分割,赵某1、赵某4亦同意分割,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在本案一并予以处理。
关于遗产的继承方式。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见、便利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分配。赵某2、赵某3主张继承×1号房屋、赵某4主张继承×2号房屋,并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关于存款,因存款卡折由赵某1控制,故法院判令相关卡折内的存款由赵某1继承,并由赵某1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款;关于房屋租金,因该笔款项由赵某4控制,故法院在酌情扣除合理开支10000元后,确定赵某4应给付其他当事人的具体数额。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3号楼×4层×1号房屋由赵某2、赵某3共同继承,赵某2、赵某3各占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二、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5号楼×6层×2号房屋由赵某4继承;三、赵某2、赵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1、赵某4房屋折价补偿款各一百四十八万零二百元;四、赵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2、赵某3、赵某1房屋折价补偿款各七十一万四千九百元;五、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及被继承人赵某5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均由赵某1继承,赵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2、赵某3、赵某4补偿款各四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元;六、赵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2、赵某3、赵某1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房屋租金补偿款各九万一千二百五十元;七、驳回赵某2、赵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赵某5和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涉案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2、赵某3、赵某1、赵某4继承,因各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故四继承人应各继承遗产的25%份额。赵某1虽主张其应享有×1号房屋62%产权份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并无不当。关于继承方式,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见、便利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分配,判决由赵某2、赵某3继承×1号房屋、赵某4继承×2号房屋,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意见酌情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存款和房屋租金。二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应依法予以分割,二被继承人死亡后,涉案房屋产生的租金系遗产所得孳息,应由各继承人共有,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对存款和房屋租金进行分割并无不当。赵某1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2元,由赵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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