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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发生时为军人,起诉时丧失军人身份的,不以军人身份确定管辖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99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妮独任审理了本案。
赵某上诉称,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继承人齐秀云去世时,赵某及父亲均为军人。空军指挥学院作为军队单位,应当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本案中来。涉案房产是军产房,涉及上述单位重大权益。一审当庭驳回赵某追加上述单位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实属错误。
涉案房屋属于军事管理区,属于营区,符合“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的营区定义。
【中院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军事法院管辖,应当审查本案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其中本条第四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根据本案情况,首先,赵某主张诉争X房屋属于军产房,位于空军指挥学院营区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关于本案当事人是否一方为军人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军人的认定,“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现役军人,赵某上诉主张应以本案继承人齐秀云去世时赵某为军人这一事实确立管辖法院的主张于法无据。同时,因本案为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尚无证据证明需追加建设单位作为当事人参与案件,故对赵某认为应当追加空军指挥学院作为当事人,继而由军事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情况不符合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赵某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军事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均确认赵长林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赵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赵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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