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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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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任管辖法院人民陪审员,管辖法院应申请指定管辖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陈某1。
  原告:陈某2。
  原告:陈某3。
  被告:陈某4。
  被告:陈某5。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陈某4、陈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关系。其父陈某6于1986年7月2日去世、其母郝某于2013年12月16日去世。陈某6、郝某夫妇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陈某4、次子陈某1、三子陈某5、长女陈某2、次女陈某3、三女陈某7。陈某6、郝某夫妇去世后留有楼房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该楼房是陈某6生前单位的福利分房,1998年房改时在折算了陈某6的工龄后由郝某出资买下。另,陈某7于1987年5月13日去世。陈某7生前未婚且无子女。现原告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三原告每人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2.由被告陈某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3系该院任期内人民陪审员,该院审理此案可能会使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某3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任人民陪审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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