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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3(曾用名陈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4。
再审申请人陈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某2、陈某3、陈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1申请再审称,一审程序错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院不当;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和二审判决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程序错误。一审中我方书面申请杨1法官回避,杨1法官电话告知我申请理由不成立,我认为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不应由杨1法官决定。一审中我要求对遗嘱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一审法院先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而后组织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庭审顺序颠倒。证人姜某通过视频方式作证时,他人在协助其使用视频时干扰其作证,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制止。二、我父母生前一直都是说涉案房屋给我一人,凭我对父亲的了解,其不可能违背母亲的意愿立遗嘱将案涉房屋留给陈某2一人继承。父母生前的安排是遗留的存款由陈某2继承,案涉房屋由我继承。父母都去世后陈某2掌控了父母的所有遗留存款,三被申请人又企图将案涉房屋过户到陈某2一人名下,排斥我本人。
我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故申请对遗嘱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且陈某2出示遗嘱时称见证人都健在,但法官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时,陈某2又称陈某5已经去世,陈某2未如实陈述。三、陈某2无偿居住被继承人的房屋,不属于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陈某2多分遗产,对我严重不公,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酌情对陈某2予以多分并未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陈某3提交意见称,我不清楚陈某1提供的清单,我没有见过。陈某1结婚后离开父母,分家二十多年了。父母退休前工资一百多元,他们常年有病,并没有存款。
陈某4提交意见称,陈某1所述不是事实,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陈某2提交意见称,我对陈某1提交存款明细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陈德贵生前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收入。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陈某2持打印遗嘱,主张按照打印遗嘱由其继承涉案房屋。根据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姜某的证人证言,见证人姜某与陈某5均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且陈某5的签名系姜某代签,故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遗嘱全文系打印形成,亦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陈某1称陈德贵与杨某曾承诺将涉案房屋留给陈某1,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房屋的具体分配,考虑到陈德贵晚年患病情况以及陈某2与陈德贵共同居住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酌情对陈某2予以多分,并无不当。陈某1与陈某2均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遗产,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
此外,关于陈某1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一节。经查,一审程序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对陈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现陈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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