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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鉴定机构无法确认遗嘱签字是否为立遗嘱人签字,视为未否认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某。
再审申请人齐某因与被申请人曹某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审理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齐某对曹某提交的遗嘱表示异议:1.代书遗嘱应由见证人之一代为书写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而本案中代书人明确表示其不是见证人。2.代书人应在现场听取立遗嘱人叙述并记录后向立遗嘱人宣读并由其他见证人签字,然而本案中代书人将格式化遗嘱由立遗嘱人签字。3.作为代书遗嘱人作为律师在信息化如此先进的今天竟然不知道用手机或其他手段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而是让被申请人用手机进行拍照作为证据。
4.经过鉴定机构鉴定无法确认是立遗嘱人的签字。5.经对其他见证人作证,一个说现场宣读遗嘱后签字,而另一个说没有宣读遗嘱回答不一,而此时原审法官的录像没电造成证据不完整。6.一名证人明确的对齐某说,官司你打不赢我家女儿是法院的法官等等,由于法官的录像不完整,无法证实这些细节。7.立遗嘱人在临去世的前一天曹某用救护车拉到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并且低于市场价格近百分之三十出售。齐某提出老人当时意识模糊,并要求调取老人的病例,原审法院未批准;经法院调取房屋交易大厅的视频录像,发现交易过程的视频录像缺失。8.齐某对本案提出质疑后,曹某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原审法院不接受反诉。9.二审法院依据一审卷宗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10.本案既然是遗赠纠纷,就应该是遗赠人去世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立遗赠人张某某是2017年1月25日去卖房,受遗赠人曹某是2017年1月26日到银行将张某某的卖房款转走,2017年1月27日张某某去世。曹某明显有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故合法继承人有权撤销遗赠。
【高院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故张某某立遗嘱将案涉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予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鉴定结论并未否定案涉遗嘱中张某某的签名为其本人所写,原审法院结合见证人、代书人的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确认订立遗嘱系张某某的真实意思并在知晓遗嘱内容后签名的事实,且案涉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作出案涉遗嘱属于立遗嘱人张某某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处理的部分有效的认定,于法有据。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上诉案件不进行开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齐某再审意见中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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