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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金、抚恤费等虽不属于遗产,但经当事人请求可以在继承诉讼中一并分割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1。
再审申请人张某3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3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张某2不分或少分遗产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张某3、张某2、张某1均分房产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某2的书面声明和张文孝的遗嘱是书证,法律效力优先于其它证据,并且张某2事实上也真的实施了长期放弃赡养二位父母。遗嘱中张文孝明确表示自己在需要子女照顾时,张某2不尽赡养义务,所以在其去世后名下的房产没有张某2的份额,由张某3和张某1继承。尽管遗嘱在形式上无效,但是按照无效遗嘱过错承担原则,张某2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张某3和妻子张某芳与父母常年共同生活,依法应当多分房产。张文孝丧葬费、抚恤金、慰问金依法不属于遗产,原审法院按遗产处理明显违法。2.原判决法律程序上确有错误。一审法院剥夺张某3答辩和举证权利,并且审理时间超期。
张某2提交意见称,本案原审判决生效后,张某2、张某1起诉张某3,要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三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就房屋分割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就是按照本案原审判决确认的房屋份额进行分割。法院就此出具(2022)京0102民初a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应由张某3、张某2、张某1平均分配。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故张某3关于应当对张某2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因张某3提交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张某3关于其应多分遗产的意见,缺乏充分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定由张某3、张某2、张某1平均分配遗产并无不当。丧葬费、抚恤金、慰问金不属于遗产,但原告张某2在诉讼请求中有相关的请求。
原审法院出于诉讼便利考虑,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并无不当。另,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无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综上,张某3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3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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