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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留的房屋所产生的的租金亦属于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4。
再审申请人赵某1因与被申请人赵某2、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1申请再审称,自我母亲高某5生病起第一次去医院至最后离世,都是我带母亲去医院及照顾将近4年时间。母亲去世的后事除国家给的5000元补偿外,一切费用均是我一人承担。母亲去世后,我只得到了母亲未用完的生活用品,母亲留下的存款、工资及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股票,我一分钱没有得到。我母亲生病期间的一切费用除国家报销之外及生活费用均是其自己承担,赵某2的代理律师出具我母亲看病均由赵某2所出的银行单据根本没有经过审核。我母亲生前银行存款、退休工资、具体看病费用均没有经过审核。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照顾老人、恶意隐藏侵占家庭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及相关租金的继承分配问题。涉案房屋为高某5与赵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某1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不同意给付其他继承人房租。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高某4、高某2、高某1、高某3未出庭,亦未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之意思表示,赵某1称上述继承人已放弃继承,依据不足。被继承人去世后,赵某1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相应租金应予以继承分配。关于涉案房屋具体分配比例、租金分配情况及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赵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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