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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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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予以扣除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1。
  
再审申请人谢某2因与被申请人谢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某2申请再审称,(一)我为老人生前垫付的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报销后的费用和老人去世后的火化费属于我的个人资产,与老人留下的遗产无关,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二)二审法院以遗嘱不规范和谢某1不知晓立遗嘱一事为由,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的错误判决,将一审案件中诉讼费24400元全部分配给我承担,对我不公平,违背了法律。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谢某1提交意见称,我不同意谢某2申请再审的理由,请求法院驳回二审判决,将22901.38作为老人遗产重新分配。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2主张其在被继承人谢顺凯生前为谢顺凯花费的医疗费用应从谢顺凯的遗留款项中予以支付。二审法院考虑谢顺凯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谢某2掌握谢顺凯银行账户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谢某2垫付医疗费中的22901.38元从谢顺凯的遗留存款中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谢某2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谢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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