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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法院均疏于查清杨某、马某、被继承人马A之间完整的家庭背景和关系。2.杨某与马A曾经向马某出借200万元,该笔钱款应在本案中一并分割。3.从尊重被继承人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减少诉累的角度考量,北京市丰台区x里15号楼7-402号(以下简称402号房屋)应归杨某所有,杨某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二)二审中,杨某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二审法院拒绝审查,剥夺了杨某的辩论权利。(三)杨某与被继承人马A经自由恋爱结合,结婚十年来互相关爱,感情深厚。马A患病之后,杨某对其给予了大量扶养和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马某对其父马A未提供基本的照顾和人文关怀,感情冷漠,而且不断向其索要钱财。综上,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马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证据充分,希望法院根据一、二审中所有证据的列明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杨某的诚信我不加以评论,但请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合理判断。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经查明,402号房屋登记在马A、马某、杨某名下,其中马A占25%份额、马某占50%份额、杨某占25%份额。马A对402号房屋生前无遗嘱。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双方诉辩意见,认定402号房屋中属于马A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马某、杨某按法定继承分割,以及确定马某、杨某应享有的份额,均无不当。同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并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角度确定402号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给付杨某相应在折价款的处理,亦无不当。杨某主张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以及杨某与马A曾经向马某出借200万元,该笔钱款应在本案中一并分割,缺乏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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