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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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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
  
再审申请人雷某某、何某2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某某、何某2申请再审称,1.撤销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a号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x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何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郭某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且何某账户交易流水亦证明其已收到该笔款项。
  
现,雷某某、何某2不认可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充分有效的证明,故原一、二审法院对郭某某要求雷某某、何某2在继承何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何某去世后,雷某某、何某2作为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何某遗产的继承。因此,原一、二审法院基于本案诉求及基础法律关系,结合当事人陈述意见,确认雷某某、何某2在继承何某遗产范围内承担何某所欠郭某某的相应债务等,亦无不当。综上,雷某某、何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某某、何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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