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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在房改时将购房人改为他人,推定其已将认购权利让渡并赠与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3。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石某4。
再审申请人石某1因与被申请人石某3、石某2、石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某1申请再审称,(一)询问前未责令双方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导致被申请人可以毫无顾忌的随意编造事实和隐瞒相关证据,造成了事实的虚假和关键证据的不完整。
(二)我在一审中提交了调取证明申请书,但一审在未调取由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建设银行我现金偿还贷款且银行有签字的关键证据,且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多项证据不全、缺失、无质证环节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二审依然认定一审正确。
二审无视我提出的申请,未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审理,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三)违反证据关联性原则。(四)诉争房屋为我父母的共同财产,石某5一人无权处分,一、二审认定为石某5夫妻的行为是错误的。(五)石某4不具备购买拆迁房的资格,认购合同本身有违相关政策和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六)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出法官是通过“石某5同意购房人为石某4”为依据,判断出“将诉争房屋的购房认购权利让渡并赠与石某4”有着明显的因果错误。将变更购房人申请书作为赠予的依据,明显不符合法律。(七)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是否属于石某5、陈凤兰陈某之遗产。石某5承租单位公房,后该公房进行房改,石某5同意购房人为石某4。石某4签订了《青塔南里危改小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现金交款20466元,并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诉争房屋下发产权证书时登记在石某4名下。石某5夫妇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且未对诉争房屋之物权提出过异议,考虑到石某5夫妇与石某4之间的家庭亲属关系,二审从石某5夫妇的上述行为推定其已将诉争房屋的购房认购权利让渡并赠与石某4,诉争房屋不应作为石某5夫妇的遗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综上,石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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