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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刘甲与刘乙二人是同胞兄弟,2013年初刘甲想购买一辆京牌客车自用,便与其兄刘乙商量 共同参加摇号,增加中签几率。后刘乙摇到购车指标,经二人协商,刘甲使用刘乙的购车指标购买了一辆奥迪车,刘甲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并由刘甲与平安银行签订 购车贷款协议,每月由刘甲的银行账户偿还贷款,并约定待刘甲摇到购车指标时即将车辆过户至刘甲名下。

  后因刘乙与他人涉及债务纠纷,由延庆法院审理后刘乙应当向债权人给付借款16万余元,由于刘乙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拒不履行,债权人向延庆法院执行局 申请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乙的财产状况后,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刘乙名下的前述奥迪车辆。故刘甲向延庆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前述奥迪车辆虽 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乙名下,但是自己为该奥迪车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自己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法院的查封、扣押行为不当,请求解除对该奥迪车辆的查封、扣押。法院经审查执行局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刘甲的执行异议。

  【以案说法】

  执行法官经审查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应当以车 辆的实际权属登记来认定,以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虽然刘甲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奥迪车辆,但该奥迪车实际的权属登记人为刘乙,刘乙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员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乙名下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做出强制性规定,即购买京牌小客车必须向指标管理机构进行申请,通过统一摇号取得配额指标后方可购买。因此,由于异议人刘甲未取得购买京牌小客车配额指标,故其无权购买京牌小客车,即使涉案奥迪车辆由其实际出资购买并使用,但其并不能成为该奥迪车辆的所有权人。法院的查封、扣押行为并无不当,故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刘甲的执行异议。

  提示:自2010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来,“借名买车”的情形大量存在,但法官提醒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属登记人都应谨防这其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