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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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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实际上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住北京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住北京市**区。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郭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由陈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诉构成重复诉讼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两诉讼当事人不同。东城法院(2020)京0101民特c号案件中当事人为申请人陈某某、陈x、陈x、陈x文、陈x宇。本案中,当事人原告为郭某某、被告为陈某某。两案件当事人不相同。二、两诉讼程序不同。东城法院(2020)京0101民特c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非诉讼的程序;然而本案适用的是民事普通程序。三、两案件请求不同,(2020)京0101民特c号案件中,陈某某等人申请东城法院对东民诉前调字第386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对争议事实进行实质审理;而本案郭某某请求是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赠赡养协议继承。因此,郭某某起诉陈某某案件在与前诉当事人不相同、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相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陈某某辩称,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2020)京0101民特c号,陈某某已经依据生效的文书成为了北京市**区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所有人。郭某某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虽然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但是该诉讼的关键事实是要求法院确认郭某某对XXX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实质否定了前诉认定的结果。
  
郭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坐落于北京市**区房屋归郭某某所有;2.诉讼费由陈某某承担。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案外人陈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田名下XXX号房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诉前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东民诉前调字第3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郭田名下位于北京市**区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丰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61.5平方米)由陈某某继承。同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1民特c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陈x(CHENQIAN)、陈x、陈某某、陈x文、陈x宇于二○二○年九月一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东民诉前调字第386号调解协议有效。现该裁定书已经生效。
  
郭某某申请判决XXX号房屋归其所有,东城法院生效裁定书已经确定XXX号房屋由案外人陈某某继承,本案中郭某某虽以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提起诉讼,但其起诉与东城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基于同一诉讼标的,且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东城法院生效文书裁判结果,已构成重复诉讼,对其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某的起诉。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某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郭某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X号房屋归其所有,但是东城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特c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定XXX号房屋由陈某某继承,郭某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上述生效裁定书的裁判结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某构成重复诉讼并驳回郭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现郭某某认可其已经就(2020)京0101民特c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并被受理,其相关请求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综上,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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