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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正反两面打印遗嘱,仅背面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3
上诉人何某1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何某2、何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某、何某2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本案打印遗嘱是何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妻子儿女的遗产分配份额均予以合理安排;2.打印遗嘱没有被他人伪造,篡改,两名见证人逐页签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3.原判以见证人未见证遗嘱打印过程为由认为打印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朱某、何某2答辩称,该打印遗嘱将何某某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给何某某的同居关系人石秀敏,损害了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嘱见证人并未见证遗嘱订立过程,不符合见证程序,打印遗嘱应归于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某3答辩称,同意朱某、何某2的答辩意见。
朱某、何某2向一审法院诉请:1、判令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所立打印遗嘱无效;2、判令何某1、何某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何某某与原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了何某2、何某3、何某1共三个子女。2020年8月17日,何某某因病去世,朱某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和遗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给自己,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所立的打印遗嘱一份,处分了属于夫妻财产中自己的份额,何某2认为该遗嘱处分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份额,同时也不符合打印遗嘱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朱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何某1、何某2、何某3三名子女。何某某去世后,留下2019年12月2日所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何某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冯某、王某(二人手写签字)的见证下,订立本遗嘱,本遗嘱是本人至今唯一有效的遗嘱,非本人经合法有效程序,此后的任何文件不对本遗嘱变更、补充或撤销,本人现在意识清醒,行为自主,能够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含义并出于自愿订立本遗嘱。我即何某某与朱某系原配夫妻,婚后一共生育一子两女,即儿子何某1、大女儿何荣、小女儿何某3。我的父母已经去世。我于2002年与石某5(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共同投资在某某市某某区小赵家沟27号里5号建了两栋房屋,且我和石某5对共同投资所建房屋进行了约定,内容如下:第一、位于赵家沟27号里5号房屋中前面一栋的第一层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的车间及第二层上楼梯靠右边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两室一厅住房(即1号房)及第三层五间建筑面积分别约为28平方米的独立房间归我所有。后面一栋的第一层建筑面积约187平方米的车间及第二层建筑面积约为83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住房归我所有。第二,位于赵家沟27号里5号房屋中前面一栋的第二层上楼梯靠左边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两室一厅住房(即2号房)及一间建筑面积约为28平方米的办公室归乙方石某5所有。后面一栋的第二层建筑面积约为95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住房归乙方石某5所有。此外我在某某市银润工贸有限公司拥有部分股权,我名下拥有的60%股权,石某5在该公司拥有5%的股权,儿子何某1拥有35%股权,之后为了方便公司管理,于2019年4月我将自己名下拥有60%股权及石某5在该公司拥有5%的股权以及儿子何某1拥有35%股权过户登记至女儿何荣、何某3名下,分别登记为87%、13%股权,但我和石某5、何某1是实际股东,何荣和何某3只是名义股东。现我身体状况不好,为防止我身故后因我的遗产问题发生纷争,特立下此遗嘱: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号××号××栋××层的两个单间房屋(即2号房、3号房,每间房屋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妻子朱某继承。二、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号××号××栋××层的三个单间房屋(即1号房、4号房、5号房,每间房屋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及第二层的建筑面积约为56平方米两室一厅住房(即1号房)以及后面一栋第二层建筑面积约为83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住房(即3号房)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小女儿何某3一人继承(不包括她的配偶)。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号××号××栋××层××栋的第一层建筑面积约187平方米的车间属于我的份额由儿子何某1继承_平方米(不包括他的配偶),剩余__平方米由两个女儿何某3、何荣平均继承(不包括她们的配偶)。四、本人实际持有的某某市银润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何某1一人继承,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何某1承担并享有(不包括他的配偶)。本人去世以后,各继承人要相互扶持,和睦相处,本人所处分的上述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本人的意愿。”该遗嘱为打印字体,系何某某手遗嘱写后,经他人整理打印出来,分为正反两面,何某某作为立遗嘱人在该遗嘱的背面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见证人冯某、王某在该遗嘱打印出来后到现场见证签字,先由见证人冯某见证签字完毕离开后,见证人王某后到现场进行见证签字。在遗嘱的正面有两位见证人签字,但并未注明日期,在遗嘱的背面有两位见证人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原告朱某、何荣华认为案涉遗嘱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朱某、何荣华提交的户口簿、遗嘱、通话录音、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图、企业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及股东股份占比信息,被告何某1提交的民事裁定书、笔录、《采购合同》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何某某手写,并经他人在电脑上书写整理后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属于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过程,即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既要见证遗嘱在电脑上的书写过程,还要见证遗嘱在打印机上打印出来的过程。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一致。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案涉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见证人冯某、王某在见到案涉遗嘱时,遗嘱已经打印出来,两人并未见证遗嘱在电脑上书写的过程。且两位见证人并未同时在场见证,系一前一后分别在场,不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故本案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本案案涉遗嘱应当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所立打印遗嘱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何某1、何某3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同。
综合控辩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何某某生前所立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案涉打印遗嘱为正反两面,遗嘱见证人冯某、王某仅在背面签字,且系在遗嘱打印完成后先后到场签字,并未同步见证遗嘱订立过程,故该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法,原审法院因此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故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何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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