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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打印遗嘱结合证人出庭作证及现场视频可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9
上诉人单某1因与被上诉人单某2、单某9继承纠纷不服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某1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母亲薄某1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也并非母亲薄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对母亲薄某1的《遗嘱》认定有效与事实不符。二、上诉人所持父亲单某2的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无效系对事实认定不清。三、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一审法院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单某2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依法驳回维持原判。遗嘱符合法律形式,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单某9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意见同单某2一致。
单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要求由原告继承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里xxx号楼x门xxx号房屋。
一审经审理查明,单某2(2001年12月去世)与薄某1(2017年4月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单某2、单某1、单某9三子女。
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里xxx号楼x门xxx号房屋登记在单某2名下,购置于2000年,是单某2和薄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4月4日,薄某1、单某2、单某9曾签署《协议》,主要内容有“薄某1愿将xxx号房屋出售,出售后房产总价扣除单某2于2000年6月23日所购款38439元以及购房款的累计利息后再进行分配;房产出售后,去掉以上扣除部分的房款,二分之一为薄某1所有,另外二分之一由薄某1及其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薄某1今后与大儿子单某2一起生活居住,单某2负责将母亲养老送终,尽其赡养孝道之责,母愿将自己所得房款赠予大儿子单某2;单某9原将自己分配所得的房款赠予单某2”。
单某2提交薄某1遗嘱:“立遗嘱人:薄某1,女,1935年01月31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里一区xxx楼x门x层x号,身份证号×××。因年事已高,特立遗嘱如下:我丈夫单某2(已故)名下有一套坐落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里一区xxx楼x门x层x号的房屋,该房屋系我与丈夫单某2的夫妻共有财产,购买时由长子单某2全额出资购买。现我决定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在扣除长子单某2出资的购房款及利息等费用后,将我本人所有的法定份额(该房产份额的八分之五)由我长子单某2(身份证号:×××)一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不再作为遗产参与分配。本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以上所立遗嘱为的真实意愿。此遗嘱一式三份,由本人、二位见证人各执一份。立遗嘱人:薄某1见证人:薄某2、薄某32016.7.31”。该份遗嘱除“薄某1、薄某2、薄某3、2016.7.31”为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
单某2提交了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于2016年7月25日给薄某1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神志清楚”,以及薄某1订立遗嘱的视频资料。
庭审中,薄某4、薄某5、单某4到庭作证,薄某6、薄某7主张薄某1遗嘱的真实性以及薄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单某9主张薄某1遗嘱的真实性,并主张其对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单某9认可薄某1遗嘱,单某1不认可薄某1遗嘱。
单某2提交单某2遗嘱:“遗嘱本人单某2名下有一套已购买住房地址某某区某某里一区xxx楼x门x层x号这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人一半我诺先于妻子离世归我所有的那一半由长子单某2继承诺晚于妻子离世将归我所有由长子单某2继承这是我最终真实意愿表达。立遗嘱人单某22001年12月10日”;单某1提交单某2遗嘱“遗嘱我本人单某2,有一套住房在某某区某某里x区xxx楼x单元x楼x号,这套房属于我和老伴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如果我走在老伴前头,老伴一半由她自己做主,我的一半由闺女单某1继承,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达。立遗嘱人单某22001.10.20日”。该两份遗嘱内容均为手写,双方对对方所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单某1申请对单某2在2001年12月10日书写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单某1陈述,其提交的单某2遗嘱是薄某1在2017年2月17日住院前给单某1的,单某1主张单某2会写字,当时为了写这份遗嘱,练习了好几天;单某2、单某9主张单某2只会写自己的名字,不认可单某1提交的单某2遗嘱。
单某2陈述,其提交的单某2遗嘱是在家整理单某2遗物时发现,为了寻找鉴定样材而发现。
为了查明涉案两份单某2遗嘱的真假,一审法院前往单某2生前单位查阅单某2个人的档案材料,发现单某2多份档案材料的名字或其他内容笔迹明显不一,明显非同一人书写,存在多个笔迹不同的“单某2”签名,该单位工作人员向一审法院表示,单某2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学历较低,其个人档案材料有时由其家人代写、代签,单位也无法区分哪些文字确系为单某2本人所签所写。
一审法院调取该些材料后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单某1对单某2的签名均不予认可,表示单某2和单某2是一个单位,这些材料都是由单某2所签。后,双方不能共同确认对鉴定所需的样本,亦无法提供其他的有关单某2笔迹样本,一审法院向双方释明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未启动遗嘱的笔迹鉴定程序。
关于单某2,2001年12月10日书写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退案函,表明因单某2去世,且鉴定所需材料不全,该所难以进行本次鉴定。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xxx号房屋属于单某2和薄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如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遗嘱内容进行分割,否则将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本案中,根据薄某1、单某2、单某9在2015年4月4日所形成的《协议》内容来看,三人均是按法定继承方式来主张分割302号房屋,未表明过单某2曾留有遗嘱;单某2、单某9均主张单某2只会写自己名字,单某2单位工作人员亦表明单某2文化程度不高,单某2材料由其家人代签代写。现单某2、单某1各持有一份“单某2”遗嘱,两份遗嘱全文均为手写,与单某2单位所述“单某2文化程度不高、档案材料为家人代写代签”客观事实、单某2和单某9主张“单某2只会写自己名字”的陈述、“《协议》为按法定继承来分割302号房屋”的内容相矛盾,且亦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真伪,故一审法院对两份单某2遗嘱的真实性不予采纳,属于单某2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单某2提交的薄某1的遗嘱,虽遗嘱内容为打印,但结合见证人出庭作证、视频资料予以记录的事实,可以认定薄某1将其在302号房屋中份额赠予单某2系薄某1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有效,属于薄某1的产权份额由单某2继承。单某9同意将其继承的全部份额赠予单某2,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判决:一、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里xxx号楼x门xxx号房屋由单某2、单某1按份继承所有,单某2占八分之七产权份额、单某1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二、驳回单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单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单某2负担665元,由单某1负担9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单某2)。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涉案薄某1的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遗嘱的内容属于打印遗嘱,但是结合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及现场视频情况来看,能够看出上述遗嘱载明的内容属于薄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关于单某2的遗嘱,一审法院亦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作出的最终认定是符合本案客观事实的。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作出的相应处理,正确适当。
综上所述,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单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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