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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打印遗嘱非立遗嘱当日在现场打字或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印,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4。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
再审申请人金某1因与被申请人金某2、金某3、金某4、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某1申请再审称,(一)关于遗嘱效力认定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强调“遗嘱并非代书人亲笔当场书写,亦非立遗嘱当日打字或者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打印设备打印”,该认定加重了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曲解相关法律规定。(二)关于遗嘱所涉事实认定错误。2012年11月10日代书遗嘱是金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没有与遗嘱内容及视频反映内容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金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除上述代书遗嘱外,在案其他证据也表明被继承人金某5将诉争房产处分给我是一贯意思从未变更。(三)代书遗嘱过程也属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涉案遗嘱并非代书人亲笔当场书写,亦非立遗嘱当日在现场打字或者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打印设备打印。从金某1提交的视频资料,宋某仅是手持遗嘱打印件,将事先打印好的文本内容宣读一遍,并未反映出代书人、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涉案遗嘱系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中三页中间部分有金某5骑缝指纹印,但金某5的手印及签字位于遗嘱第二页,宋某、王某的签字位于遗嘱第三页,不符合打印遗嘱要求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金某1提交2010年给金某5录制的视频,主张系金某5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但其自述是按照金某5的意思代写并宣读,该代写的遗嘱已经遗失。因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故上述视频既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综合本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一、二审所作认定和处理无不当。综上,金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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