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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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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需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曾用名:黄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4
原审第三人:黄某5
上诉人黄某1、黄某2因与被上诉人黄某4、原审第三人黄某5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某某某某自治区某某县人民法院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询问审理。上诉人黄某1及其与上诉人黄某2,被上诉人的黄某4,原审第三人黄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1、黄某2上诉请求: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8号民事判决,判令黄某1、黄某2有权继承父母生前遗留的财产即某某县××镇××街××号房产。二审庭审中,黄某1、黄某2明确对一审诉讼请求中的定期存款7万元、旧版人民币6万元不再作继承要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涉案遗嘱书系黄某4与黄某5恶意串通伪造,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首先,遗嘱书是打印件,其内容与林某某当天(2020年6月15日)的现场讲话是否一致无法认定,真实性无法确认。判决书记载“遗嘱书由黄某5代笔”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遗嘱书是否系被继承人林某某签字捺印无法确定。遗嘱书形成过程中的两个无关联证人胡某、王某均不在现场(聊天记录表明遗嘱书是黄某5拿到两位证人家中让他们直接签名)。最后,遗嘱书与视频无法相互印证。遗嘱书与视频并非同一时间形成;遗嘱书内容、格式与视频内容也不一致;视频的拍摄者以连续问话方式有目的诱导林某某处置房屋;拍摄视频时只有两个人,且拍摄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视频拍摄不符合遗嘱构成要件,为无效视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一审法院认定胡某、王某为“现场见证人”错误,该认定事实与黄某1、黄某2提交的录音不一致,录音表明是黄某5拿打印好的遗嘱书到胡某、王某家签字,并非在现场签字。(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房屋的来源,该房产系黄某1、黄某2共同财产,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四个子女与母亲均有继承权。除了黄某5表示放弃继承外,其他人均有同等权利继承。退一步说,即使遗嘱书有效,黄某1、黄某2也有权利继承父亲房产份额。另,因遗嘱书违法无效,系黄某4、黄某5恶意串通伪造,黄某4、黄某5应依法丧失继承权,案涉房屋应由黄某1、黄某2全部继承。
黄某4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遗嘱书上的证人胡某、王某以及另一证人林某1均出庭作证证明林某某将房屋给黄某4。视频中林某某也明确将房屋给黄某4。因此,从一审证据来看,案涉房屋由黄某4单独继承是林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胡某、王某的录音虽然与出庭作证内容不一致,但考虑到两位证人的年龄,录音陈述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也是有可能的,应某出庭作证内容为准。
黄某5述称,同意黄某4的意见。
黄某1、黄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黄某1、黄某2各占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位于某某县××镇××街××号房产(价值600000元)的三分之一(价值200000元);2.判决黄某1、黄某2各占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定期存款70000元的三分之一(23333.33元);3.判决黄某1、黄某2各占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养老金11000元的三分之一(3666.67元);4.判决黄某1、黄某2各占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旧版人民币(价值60000元)的三分之一(20000元);5.判决黄某1、黄某2各占被继承人林某某的抚恤金41875元的三分之一(13958.33元);以上诉请金额合计521916.6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1、黄某2与黄某4、黄某5是兄妹关系,其母亲林某某于2021年2月28日因病去世。某某县××镇××街××号房产在林某某去世前登记在其名下。林某某去世后黄某4领取了母亲的养老金11000元,黄某1领取了母亲的抚恤金43833元。2020年6月15日,林某某作为立遗嘱人立有遗嘱书一份,遗嘱部分内容“立遗嘱人去世后,身后的该房产立遗嘱人所有的份额由儿子黄某4一人继承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任何理由提出继承、分割上诉遗产”。现场见证人胡某、王某、黄某5在遗嘱书上签字,遗嘱书由黄某5代笔。2021年8月26日,黄某4取得了房权证,该证记载坐落××镇××街××号房产为黄某4单独所有。庭审中黄某5也要求继承林某某生前养老金11000元和抚恤金43833元,两项共计54833元的四分之一份额。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林某某生前立有打印遗嘱,该打印遗嘱系在案外人见证下形成,并经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按捺确认,同时注明了具体形成时间,该份遗嘱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黄某4也提供了录像视频加以佐证,一审法院对该遗嘱效力依法予以确认。黄某1、黄某2认为订立遗嘱时林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症并处于不清醒状态,但是结合某某县人民医院的多次诊断结果为林某某神志清醒,因此黄某1、黄某2提出的上述辩解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黄某1、黄某2要求各自继承林某某位于××镇××街××号的房屋的三分之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1、黄某2要求各自继承林某某的定期存款70000元的三分之一和继承林某某的旧版人民币60000元的三分之一的问题。因黄某1、黄某2未能举证证明以上的遗产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黄某1、黄某2要求继承林某某的定期存款和旧版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如何处理林某某养老金11000元和抚恤金43833元的问题。本案中,黄某4和黄某1在庭审中均承认各自领取了养老金11000元和抚恤金43833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黄某5庭审中明确也要对以上的养老金和抚恤金继承总额的四分之一,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确认林某某的遗产养老金11000元和抚恤金43833元,两项合计54833元,由黄某1、黄某2、黄某4、黄某5各自继承四分之一,即每人为13708.25元(经结算,黄某1支付给黄某42708.25元,黄某1支付给黄某513708.25元,黄某1支付给黄某21370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林某某的养老金11000元和抚恤金43833元,两项合计54833元,由黄某1、黄某2、黄某4、黄某5各自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为13708.25元;二、驳回黄某1、黄某2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计4510元,由黄某1、黄某2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某1、黄某2提交证据:1.光盘两张及相关译文五张,拟证明胡某、王某不是在遗嘱现场签字;2.胡某在2021年12月2日的录音译文、王某在2021年12月3日的录音译文,拟证明胡某、王某自称是遗嘱书现场见证人与录音内容不符;3.林某某与孙女黄某9视频对话译文,拟证明该视频拍摄时间为2020年7月26日,视频拍摄时间与立遗嘱时间2020年6月15日不一致。黄某4质证意见:对证据1不认可,认为应当以一审证人出庭意见为准;对证据2、3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恰好证明了林某某生前已明确将涉案房屋指定给黄某4单独继承,其他人没有继承权。黄某5质证意见:同意黄某4上述质证意见。黄某4、黄某5没有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查,证据1光盘两张及相关译文五张是一审中黄某1、黄某2已提交的证据,无需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对余下证据,黄某4、黄某5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但因各方对证据证明目的持不同意见,故本院将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认证。
黄某1、黄某2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异议:1.遗嘱书是打印件,并非黄某5代笔;2.遗嘱书形成过程认定错误,遗嘱书应是伪造的。黄某4、黄某5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关于遗嘱书是否由黄某5代笔的问题。遗嘱书主文系打印,黄某5庭审中陈述该遗嘱书由其代为到打印店打印,因民法典第1136条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该遗嘱应为打印遗嘱,本院将依据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予以审查。关于遗嘱书形成过程的问题,因该异议事实关系到遗嘱书效力问题,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故本院将在争议焦点部分一并阐述评析。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为核查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黄某9核实视频拍摄时间及向胡某、王某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核实,黄某9拍摄林某某涉案视频时间为2020年7月26日;经组织当事人对询问笔录质证后,本院对上述询问笔录予以采信。
二审另查明,案涉房屋由林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于1997年12月共同建造完成,黄某某于2000年3月去世。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遗嘱书能否发生遗嘱效力;二、案涉房屋产权归属如何认定及如何分割。
一、关于案涉遗嘱书能否发生遗嘱效力问题。本案遗嘱书内容由计算机打印,“立遗嘱人”处载有被继承人林某某的签名及捺印,标注年月日;“立遗嘱现场见证人”处载有黄某5、胡某、王某的签名及捺印,标注年月日。遗嘱书具备《民法典》中对于打印遗嘱所要求的形式要件。本院认为,认定遗嘱书效力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遗嘱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某4一审提供的视频显示,视频中林某某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其明确表达了其将案涉房屋给黄某4一人继承的意思。该视频内容与遗嘱书内容表达一致,均作了将房屋指定由黄某4继承的意思表示,能够证实遗嘱书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遗嘱书的形成过程,遗嘱书的两个见证人均出庭作证陈述遗嘱书系黄某5代为打印,林某某立遗嘱当日已由黄某5在场宣读后由立遗嘱人林某某签字捺印确认,在场见证人林某某、王某当场签字见证。据此可知,遗嘱书的形成过程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由上述可知,遗嘱书内容是林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书上有她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遗嘱书应当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某1、黄某2上诉认为签订遗嘱书时胡某、王某并未在场,并提交证据胡某、王某的录音予以证明。但经本院询问,胡某、王某再次肯定他们在场见证签订遗嘱过程,该陈述与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黄某1、黄某2提交的录音资料系她们与胡某、王某的对话,对话场景为生活场景,而胡某、王某关于亲自在场见证的陈述系在法庭中经法庭释明后作出的,胡某、王某庭审中陈述证言的效力应高于生活场景中对话的效力。据此,黄某5、胡某、王某庭审中陈述能够认定为遗嘱书的真实形成过程。对于黄某1、黄某2关于视频拍摄时间与遗嘱书形成时间不符的主张。经本院核实,视频拍摄时间为2020年7月26日,而遗嘱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遗嘱书形成时间早于视频拍摄时间。但正如上所述,遗嘱书系林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虽然两个见证人及黄某5陈述遗嘱书形成时间、视频拍摄时间先后情况与查明的事实有出入,但不影响遗嘱书的效力。且该事距今已有一年多,当事人对个别细节记忆不清、混同甚至遗忘亦符合生活常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遗嘱书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案涉房屋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问题。分割房屋遗产,宜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但本案经过本院庭上调解及电话调解,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折价补偿协议,因此,本院对案涉房屋暂不予折价补偿处理,而以份额确认当事人权利。本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可依据本判决共同协商以折价补偿或以评估价值分割或以拍卖分割等方式实现相应权利。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虽单独登记在林某某个人名下,但房屋系林某某及丈夫黄某某共同建造完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去世后,林某某、黄某5、黄某4、黄某1、黄某2对黄某某留下的该房屋50%份额均享有继承权,分别继承黄某某份额的20%(即为房屋的10%份额)。该次继承发生后,林某某享有该房产的60%,黄某5、黄某4、黄某1、黄某2各享有该房产的10%。林某某去世后,如前述,因案涉遗嘱书有效,林某某享有的该房产60%份额应由黄某4继承。黄某5二审中声明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黄某5都将其房屋财产份额转给黄某4。该声明系黄某5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对于案涉房屋,黄某4享有80%份额,黄某1享有10%份额,黄某2享有10%份额。
综上所述,黄某1、黄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某某某某自治区某某县人民法院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某某某某自治区某某县人民法院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位于某某县××镇××街××号房屋归黄某4、黄某1、黄某2按份共有,其中黄某4占80%份额,黄某1占10%份额,黄某2占10%份额;
4、驳回黄某1、黄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按期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黄某1、黄某2负担3608元,黄某4负担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黄某1、黄某2负担7216元,黄某4负担1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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