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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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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见证人遗嘱需目睹遗嘱当场打印过程及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字全过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田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1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应查清涉案另遗嘱见证人的身份以及见证人是否在场见证的事实,亦应重新认定涉案遗嘱的合法性,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案的二审诉讼费由田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出庭对涉案遗嘱形成过程的相关证实内容并不一致,且对其方所提形成涉案遗嘱时所涉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以刘某杰签名时的具体姿态的回答亦不一致,并对其方的相关提问亦存在记不清楚的回应,且两名见证人与田某系朋友或同事关系,受田某委托担任见证人以及出庭作证,故两名见证人与田某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法律要求,两名见证人出庭证言存在倾向性,故原判并未查明两名见证人实际是否在现场的事实;2.涉案遗嘱签名时被继承人刘某杰的神志和意识问题。原判认为刘某杰2019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推断涉案遗嘱当时刘某杰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案病历显示,刘某杰于2019年1月被诊断患有3种脑部疾病,其中在腔隙性脑梗塞基础上存在多发状态,病情应比单纯性脑梗塞更为严重。百度百科、客观病情及生活常识可知,3种病症共同作用会引发并加剧认知意识障碍、意识模糊、言语下降等症状,但见证人冷某称“遗嘱系刘某杰表述的”,此节明显与病情客观状况不符;另田某爱人于2019年1月27日在家庭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亦显示,刘某杰已出现同时与医生和与田某说话时前后不一的现象,故原判以刘某杰当年10月签订房屋合同而推断涉案遗嘱时刘某杰神志清醒,而对距涉案遗嘱当日仅相差15-20天的病历和田某爱人上述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不予认定,采用推断形式直接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而认定涉案遗嘱有效,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深入调查。
田某辩称:涉案遗嘱系律师草拟,遗嘱形成时律师和证人均在场,遗嘱形成地点是在律师事务所;已经两年时间,见证人对细节问题记不清楚,符合客观;其与见证人并无利益关系;被继承人刘某杰当时为腰部手术,基本可自理,百度内容不能代表刘某杰的病情,其爱人的微信截图亦不能证实当时刘某杰的精神状况;另刘某1上诉意见均系自认为的意见。
田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万元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2.判令刘某1承担涉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某杰与丈夫婚生一女即田某,2003年5月26日夫妻双方离婚。被继承人刘某杰于2019年12月16日去世。刘某1系刘某杰之父,被继承人刘某杰生前于2019年2月15日订立代书遗嘱二份,决定其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由长女田某继承,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所属刘某杰份额33%全部由田某继承。审理中,刘某1对遗嘱中刘某杰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遗嘱中刘某杰签名为本人签订。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继承人刘某杰至某某市房产局将以上遗嘱中某某市某某区房产中自己的份额以买卖形式转让至刘某勇和刘某枫名下。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刘某杰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建筑面积53平方米系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2019年2月15日被继承人订立的代书遗嘱系其本人签订,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被继承人当年订立遗嘱后于2019年10月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另一处房产更名手续,此时被继承人应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能办理,因此,关于刘某1提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醒,语言不能表达真实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刘某杰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由田某单独继承;二、驳回双方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刘某1负担。鉴定费5100元由刘某1承担。
二审期间,刘某1、田某均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针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刘某1提供了刘某杰2019年1月至10月间多次住院的相关病志,用以证实刘某杰当年被确诊脑部患有三种疾病,以及腰椎明显受限等病症,且此节与田某爱人的微信截图的证据亦相呼应,可证实刘某杰在涉案遗嘱形成时属意识下降、语言模糊等。田某质证称:医院未确认刘某杰意识模糊,如意识模糊,病志应有记载,且病志记载为一般状态可等。田某亦提供了刘某杰2019年2月11日的出院病志,且以证实刘某杰当时为“一般状态可”等状况,田某此外还提供了刘某杰2019年3月8日与同学聚会及将聚会情形发至朋友圈的相关照片,并亦提供了刘某杰2019年5月在楼下的视频,用以证实刘某杰上述期间身体状况良好,可自理等。刘某1质证称,涉案遗嘱形成于2019年2月,田某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当时的事实,亦不应采用3月的状态推测2月的状态等。经审查,刘某1提供的刘某杰2019年多次住院的病志上对刘某杰的意识或语言状况均无记载,且均记载为“查体一般状态可”等,故刘某1提供的病志不足以证实其举证目的,本院对刘某1提供的病志,不予采纳。关于田某提供的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杰于2019年3月8日期间的身体状况及精神面貌均为良好,因该证所证时间与涉案遗嘱形成时间较为接近,且晚于涉案遗嘱形成的时间,故该证可辅助证实涉案遗嘱形成时刘某杰的身体状况应属良好;另田某提供的刘某杰2019年2月11日的出院病志亦记载刘某杰出院时处于“一般状态可”等。因田某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举证目的,相关证据与二审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田某提供的证据,可予采纳。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等。经查,田某提起本诉要求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杰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产所有权归其所有,就此亦提供了附有刘某杰签名及同时附有代笔人和两名见证人分别签名的涉案打印遗嘱,该遗嘱上亦附有日期。因田某提供的上述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案证据亦能证实,刘某杰在遗嘱处分的房产系其合法财产,且遗嘱表明将上述房产由田某一人继承的内容清楚,遗嘱同时显示意识十分清醒,故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认定上述涉案遗嘱有效,并无不当。关于刘某1对涉案遗嘱见证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持有异议的相关上诉请求,经查,田某一审期间申请遗嘱见证人冷某、刘某2出庭作证,该二人当庭证实了目睹涉案遗嘱系在刘某杰陈述后当场打印形成,并由刘某杰签名确认的主要事实,并对涉案遗嘱形成的地点和时间亦均作以证实,相关证实无实质性矛盾,另该二人出庭证实“记不清刘某杰在遗嘱签名时是站位或坐位”的情形,对认定遗嘱效力问题并不产生影响。另查,关于刘某1所提签订涉案遗嘱时刘某杰的意识和语言处于模糊状态,继而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的相关上诉请求,经查,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涉案遗嘱形成时刘某杰的意识或语言存在模糊的事实,而恰能证实刘某杰在涉案遗嘱形成后的身体状况和精神面貌均为良好以及具有自理能力的事实,据此推断刘某杰经涉案遗嘱处分其财产时意识清晰和具有处分能力,符合社会经验和社会常规,故一审法院的相关推断,具有合理性,亦无不当。再查,关于刘某1所提因田某与涉案遗嘱见证人相识,故见证人的见证和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上诉请求,经查,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综上,本院综合在案证据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1所提涉案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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