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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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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被继承,部分购房款及装修费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崔某1。
被告:崔某2。
被告:崔某3。
原告崔某1与被告崔某2、崔某3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崔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母刘某某病故后留下的遗产房(座落于某某市某某区,面积为45.13平方)由原告个人继承;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崔某2辩称,原告所述遗产及被继承人遗嘱情况属实,同意原告按遗嘱继承遗产。
被告崔某3辩称,原告所述遗产及被继承人遗嘱情况属实,同意原告按遗嘱继承遗产。但要求原告支付本被告针对遗产出资的部分购房款及装修费共计3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崔某1以及被告崔某2、崔某3均系被继承人刘某某之婚生子女。刘某某之夫崔某3于1975年病故。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去世时,遗留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另查明,2014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崔某2、崔某3协商就赡养、照顾高龄母亲刘某某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某某由原告崔某1照顾、护理日常生活,直至送终。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赡养、护理、照顾刘某某日常生活直至刘某某去世的义务并承办了刘某某丧葬事宜。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留有遗嘱一份,确定被继承人刘某某拥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在其死亡后由崔某1个人继承享有。
现原告崔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请;被告崔某2、崔某3对遗嘱及遗产由原告继承均无异议,同时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但被告崔某3要求原告支付对遗产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及装修费,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刘某某死亡证明、赡养协议、遗嘱、房产证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经庭审查明,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应属刘某某遗留遗产。且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确认了遗产的继承人为本案原告。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庭审过程中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确认,法庭尊重当事人意愿。因此,本案刘某某遗留遗产应当按遗嘱继承处置。原告崔某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刘某某遗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崔某3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其垫付的涉案遗产部分购房款及装修费问题,原告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且被告崔某3也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即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XX号附X号XX号房屋一套由原告崔某1继承所有。被告崔某2、崔某3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崔某1办理相应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崔某1已预交)。由原告崔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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